第三百六十三章 真凶 (1 / 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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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向南果然是心思缜密,竟然还记得尸检报告丢失的事情,他说的没错,如果能够在殷铁民家中发现失踪的尸检报告,那就足以说明付新明也是殷铁民杀的,想到此处我开口说道:“崔大哥说的不错,看样子咱们必须前往殷铁民家中一趟,只有这样才能够知道到底是谁害了付大哥。”
商量完对策之后我们便送陈志明离开了公安局,毕竟他的任务已经完成,再留在公安局也没什么意思,送他行至门口,陈志明回头看向秦建国,说道:“秦局,咱们二人可是多年的朋友,以后有什么事情尽管开口,我能帮上的自然倾力而为,只是你可别再骗我了,这样伤感情。”
留下一句话后陈志明便上了面包车,不多时就消失在了我们的视线中,望着远处空荡的街道,秦建国无奈苦笑一声,说道:“我还真是低估陈老哥了。”
送走陈志明后我和荆无命还有秦建国便乘车朝着东直门桥洞子驶去,由于徐清安和崔向南身上有伤,我就将他们留在了公安局中,不过这其中也夹杂着我的私心,刑玄易刚才没有露面,我担心他是听到了什么,有徐崔二人在公安局中把守,想必也不会出什么事情。
汽车行驶飞快,即便如此我们到达东直门桥洞子的时候也已经是半个小时之后了,此地几位偏僻,周围都是一些荒山野地,而不远处有一座石桥,看样子下方便是殷铁民安家之处,我四下打量一番,看着秦建国问道:“秦局长,这青阳县城里面能够容身的地方多了去了,殷铁民怎么会选择这么一个鸟不拉屎的地方?”
秦建国还未开口,一旁的荆无命便说道:“殷铁民欠了高利贷,若是留在县城很容易就会被债主发现,此处荒无人烟,半天都没见到一个人影,正是躲藏的好地方,那些债主自然找不到这里。”
“荆兄弟说的没错,不过这只是其中一个原因,此地偏僻,靠近荒山野地,野兔山鸡等动物不少,殷铁民败尽家财,身无分文,即便留在县城也没有人会施舍给他东西吃,所以他住在这里可以靠山吃山,仅是这山林里的动物就足以让他存活,再者说石桥下面还有溪水流淌,水源也充足。”秦建国看着我说道。
说话间我们三人已经来到石桥位置,我侧身朝着下方一看,石桥下面果然有三个圆形的孔洞,中部最低,两侧稍高,直径大概在两米左右,中部用以通水,两侧用以防涝,而殷铁民的家当则就放置在其中一个孔洞中,我们三人顺着土坡走下去,刚来到孔洞前一阵恶臭气味便传来,那种味道就像是衣衫数月不洗,恶心至极,我捂着口鼻朝着孔洞中看了一眼,里面果然有一些破布遮挡,再往里应该就是殷铁民的家当。
荆无命从背包中掏出三把手电,递给我和秦建国各一把,随即我们三人便捂住口鼻朝着孔洞中走了进去,随着步伐的迈进臭味越来越浓烈,我真想不明白殷铁民是如何在这里生存下去的,穿过格挡的围布,我们终于见到了内部场景,地上一片狼藉,各种杂物随意的扔在地上,这其中除了有脏乱的衣衫还有一些吃剩下的食物。
我寻找片刻之后终于在一张报纸下面发现了端倪,报纸下面掩盖着的正是一个牛皮档案袋,档案袋上清楚的写着张均瑶的名字,而且上面还沾染着血迹,如此看来付新明可以确定是被殷铁民杀害的。
“我找打尸检档案了,你们快过来。”我看着旁边的荆无命和秦建国说道,二人听后立即聚拢上来,秦建国用两根手指捏住档案的一角,生怕沾染到其他的东西,而就在他刚将档案袋拿起的时候我突然发现下方寒光闪动,定睛一看,在档案袋下面的东西竟然是一把锋利的匕首,这匕首还未擦拭干净,上面还有黑红色的血迹,看样子这把匕首就是杀害张翠三人的凶器。
秦建国将档案袋打开看了一眼,随即说道:“没错,这档案袋里面的内容和今日陈老哥带来的报告一模一样,可以断定这报告就是付新民所做,如此看来付新明还真是死在了殷铁民的屠刀下,三条鲜活的人命,碎尸万段我都觉得不解恨。”说到这里的时候秦建国一副咬牙切齿的模样。
孔洞中的味道的确是太过难闻,我们找到档案之后便赶紧离开了孔洞,出来之后我深呼吸一口气,突然想起了什么,看着秦建国问道:“秦局长,虽然现在咱们已经能够判定付大哥是被殷铁民所杀,可是我还有一件事情没弄明白。”
“什么事情?”秦建国看着我疑惑问道。
殷铁民与付新明可以算是八竿子打不着,一个是监狱的常客,一个是安平医院的医生,二人天差地别,也不可能认识,这殷铁民怎么知道付新明会做张均瑶和张翠的尸检呢,这点太奇怪了,难不成这其中还有什么隐情?
听我说完之后秦建国沉思片刻,猛然一拍大腿,说道:“哎呀,我想起来了,他们二人的确是见过,三年前的那桩强奸案就是付新明给做的DNA检测,要不然我们也没有证据判殷铁民有罪,而且付新明一直与我们青阳公安局有合作关系,这一点殷铁民肯定也知道,他猜想张均瑶和张翠的尸体肯定会交给付新明去做尸检,所以才会暗中对付新明下手。”
我听后若有所思的点点头,不过随即就发现其中还是有两个疑点难以解释,一是先前秦建国说殷铁民是为了躲避债主讨债才会犯下累累罪行,从而进入监狱中自保,可若真是如此的话他为何还要杀死付新明,只有付新明的尸检报告才能够判定他是凶手,如果尸检报告没有交到秦建国的手中,那秦建国又怎么知道他就是凶手呢,这一点有悖常理。